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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水文条例》,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时间:2007-06-07 作者:孙泉 编辑:孙泉

学好《水文条例》,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学好《水文条例》,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6月1日正式施行。《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了水文工作者的权力与职责。现在,作为水文行业,如何彰显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水文条件》,深刻领会《水文条例》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水文条例》对水文工作者规定了六项法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六条法律责任严格规范了水文工作者所担负起的工作职责。 如何正确运用《水文条例》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求水文工作者首先,要增强法治意识。水文行业的管理、水文工作的开展、水文对社会的服务工作等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水文条例》充分体现了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要筑牢发展意识。《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水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带来了新的机遇。只有加快发展才能适应《水文条例》对水文工作的要求。四是,要树立服务意识。《水文条例》规定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确定了水文是为经济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基本性质。广大水文干部职工都要牢筑服务第一的思想。全面准确地收集水文资料是搞好服务的基础,及时优质地做好水文服务是水文工作的落脚点,不断拓宽水文工作领域,全面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贯彻好、落实好《水文条例》。五是,要提高守法意识。《水文条例》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加强宣传,使公众了解水文工作的性质和重要作用,提高自觉维护水文监测环境的遵法守法意识,以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长江委水文下游局局长、党委书记刘开平在该局《水文条例》颁布施行庆祝大会上说:我们作为水文基层单位,首先要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水文行业的管理、水文工作的开展、水文对社会的服务工作等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要努力提高广大水文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他要求下游局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地带头学习好《水文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法规条款规定的内涵,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他说:我们全面准确地收集水文资料是搞好服务的基础,及时优质地做好水文服务是水文工作的落脚点,不断拓宽水文工作领域,为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为全面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努力奋斗。(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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