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下游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04-07-12
作者:李树明
编辑:李树明
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长江委下游局)地处长江下游地区,担负着九江至江阴长江下游干流和鄱阳湖的水情测报、水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道地形、重点险工段测报、河床演变分析及泥沙运动等基本规律的研究。为长江防汛测报、河道整治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资料及分析成果。为明确防汛工作责任,做好我局防汛与水文测报工作,根据《长江委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文防汛工作必须按照“顶得住、测得到、报得出、报得准”,准确及时发布各类水文情报的要求,必须做到政治思想到位,组织管理指挥到位,防汛资源(包括设备、设施、仪器、资金、人员、环境)到位,技术质量管理到位,高洪测报方案及应急措施(包括高洪测报方案、安全应急措施等)到位,确保各类水文情报信息的准确及时测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江委下游局全体在岗人员。 第四条 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水文防汛测报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的管理模式,成立长江委下游局防汛测报领导小组,作为我局防汛测报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局长)为防汛最高指挥员,其成员由正副局长、正副总工程师、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支持部门负责人、防汛生产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防汛测报领导小组成员应根据机构和人事变动及时作相应调整。防汛测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科。每年4月30日前填写《长江委下游局防汛领导小组工作责任登记表》备查,见附件1。 第五条 我局防汛测报职能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人事劳动科和技术管理科,支持部门有党委办公室、科研室、工会办公室、事业中心,防汛生产单位有九江水文水资源勘测队(九江水文站、湖口水文站)、大通水文站、南京水文站(筹)、技术管理科(水情(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水质泥沙室、河道一队和河道二队。各单位、各部门应按测报任务书、工作质量目标等分解防汛工作职责,落实到岗到人,形成完整的防汛工作责任追究体系。 第六条 凡与防汛工作有关的请示、报告、命令、决定、通知、来往文电、重要电话、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必须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执行,并建立文件或文字记录、电子文档等作为防汛备查文件。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长江委下游局局长(防汛测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局水文防汛工作,主管生产副局长(防汛测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局长主持日常水文防汛工作。 第八条 副局长、总工程师(含副总工程师),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以九江站汛情信息为准,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与分管单位保持热线联系;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应赴分管单位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第九条 分管水文站的局领导,认真做好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防汛政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检查工作。负责防汛基础设施设备的计划方案及资金的筹措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水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负责防汛车辆和船舶调度,无条件确保防汛用车船;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防汛生产单位做好汛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科负责人力资源的调配保障工作,负责防汛纪律落实,负责测报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防汛测报预备队。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科负责防汛测报技术、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局办公室组织汛前检查,负责汛前检查的技术要求、检查技术总结和整改措施的拟定及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提出全局水文测验仪器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及数量的计划;做好报汛管理工作;负责水文测报仪器的检定与维修。配合办公室整理水毁资料;配合党委办公室收集宣传报道资料;配合人事劳动科进行测报技术培训。做好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编各类高洪方案、预案及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组织全局防汛测报宣传工作,大洪水时深入一线报道;负责防汛测报、防汛设施设备水毁(含修复前后)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科研室负责险工段防汛测报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防汛测报的血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事业中心协助搞好防汛测报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 水文(位)站认真履行职责,特别要做好测报任务的落实与安全生产工作。各水文站根据水文测报任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按照测站任务书、临时任务书或任务单组织水文测报工作。当出现大洪水时,应按制定的《下游局防汛测报方案》(含高洪测验方案)开展测报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局报汛工作。汇总并检查各水文(位)站的自动报汛数据,通过网络等手段按要求汇交至水文局预报处;负责全局网络和通信运行维护,保障系统与长江委水文局及测站网络的互联互通。当南京水文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应有一名负责人参与值班。做好防汛时效统计工作,重大水雨情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 第十九条 水质泥沙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优先安排与防汛测报密切相关的工作,当出现突发污染事故时,应按制定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水质泥沙室制定)开展测报工作。 第二十条 河道队协助水文站的工作,并根据测报生产单位提出的支持请求,及时派员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水文防汛测报工作。 第三章 防汛纪律 第二十二条 我局汛前、汛期、汛后的时间划分分别为1月1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10月31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时,可适当调整汛期时间,以加强汛期水文测报工作。职工在汛期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下请事假的,副科以上干部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或防汛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职工必须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备案。职工在请假期间,也应视防汛工作需要按时到岗,违者干部给予1000元、职工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通报批评;若是聘用人员应立即辞退。凡无视职业道德,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防汛测报统一调动或无理纠缠领导的干部和职工,给予职工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干部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当进入紧急防汛情况时,全局防汛工作统一由防汛领导小组指挥,一切服从防汛大局。违者,副科以上干部给予2000元、职工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若是聘用人员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四条 凡经长江委下游局局务会议、防汛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对不听指挥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副科以上干部,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擅离职守、不服从指挥、失职渎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或造成漏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影响报汛时效的职工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若是聘用人员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五条 凡遇重要水雨情变化、严重报汛通信故障或涉及水文防汛工作的当地险情等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核实并及时逐级报告,必要时允许越级报告。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若是聘用人员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六条 在汛前准备及汛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防汛测报的隐患问题,要在能力范围内从速解决,绝不能以各种理由拒不处理存在的问题、隐患;各单位或部门必须确保报汛通信畅通,确保报汛时效和质量。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第四章 汛前准备及水文测验 第二十七条 防汛测报生产单位汛前准备及水文测验工作,必须将所有项目分解落实到人,并于4月30日前填写《长江委下游局汛前准备工作责任登记表》备查,见附件2。汛前准备工作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汛前检查及整改时间为5月1日至20日。 第二十八条 汛前检查及水文测报要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交底”(即任务交底、技术交底、标准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五落实”(即组织落实、资源落实、措施落实、技术落实、资金落实)。各防汛测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准备,充分做好迎战各级洪水的准备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长江委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水文测报应急方案及安全措施,优化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类防汛资源(设备、设施、仪器、人力资源、环境)和资金。水文基本设施工作必须按照长江委水文局《水文测验仪器设备设施检查制度》进行。因汛前准备工作不力,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视责任归属予以追究:对测报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职能门和支持部门,给予部门责任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测站应按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上月水文测验资料的月报工作,未完成的按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处罚。技术管理科于任务书规定时间内审查原始测验资料、月报,并督促资料归档,每月25日前发布上月全局《质检月报》。质检月报应包括水文测验(由技术管理科验收组提供)、水情报汛(由信息中心提供)、水质监测(由水质泥沙室提供)、河道勘测(由技术管理科验收组提供)四大部分。若未能按要求完成《质检月报》的,给予相应部门责任人300元经济处罚,给予技术管理科负责人500元。水情报汛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见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条 水文测验设施(水尺、水准点、断面控制点、基线标、辐射杆等)必须按“齐全、准确、牢固、清晰、安全”的要求进行整顿、维护、保养。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验的,给予当事人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水文测报仪器设备(水位、雨量自记仪及固态存储器、报汛设备、测深仪、流速仪、ADCP、GPS、水准仪、经纬仪等)须在汛前按规定进行检查、比测、检定。对重要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一定要达到“四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四会”(即会使用、会检测、会维修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和“三熟悉”(即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维修技术标准和要求、熟悉测试检修调正方法),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报的,给予当事人800元、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汛前准备和水文测验工作必须与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结合,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评价运行情况。凡未按体系运行,在自检、内审、外审中出现超过允许的不合格(自检允许5个一般不合格项和1个严重不合格项,内审允许2个一般不合格项,外审允许1个一般不合格项,内审、外审均不允许出现严重不合格项),给予单位1000元经济处罚,其中负责人500元;若是重复出现相同类型的不合格项,加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汛前应完成水文测船的检查、维护、保养或通过航政部门的检验,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未对测船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与检验的,对责任人、船长分别给予8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未配齐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的,对船长、站长、分管船舶的办公室主任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聘的临时工按上述的60%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因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汛期船舶发生故障且不能及时排除、及时出测,严重影响水文测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内、船长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聘的临时工按上述的60%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发现使用不能满足水文测验工作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进行水文测验作业的,无论是否发生责任事故,给予船长和站(队)长警告直至记大过、分管局领导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局长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九江、湖口、大通等三站均配备了ADCP、GPS等先进仪器设备,经批准投产后(或下游局布置比测的)必须用于水文防汛测报工作。无故不投产使用的,给予站长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我局6个报汛站均安装了自记水位仪,凡在设计水位变幅内,因汛前准备维护、整改措施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的,给予当事人1000元、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凡已批准投产的水位、雨量自记、固存、远传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影响报汛及整编的,给予当事人1000元、站长500元的经济处罚,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由防汛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罚措施。 第三十八条 水文测验必须坚持“随测验、随计算、随整理、随分析”。我局水文资料主要有单次、月报、整编等三种成果。单次成果必须控制过程质量,确保报汛数据准确可靠,若因测验资料质量导致报汛出现差错,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所有单次成果、月报成果、整编成果,测站质量检查员(或负责质量的负责人)必须有“记录、计算、校核、检查”之一的工序签字;月报、整编成果必须有站长(或代理站长)签字放行,若没有则给予质检员和站长(或代理站长)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水文资料质量评定,测站按季度自评,长江委下游局评定有月报、年中整编会、年度整编会三个阶段,其中月报质量在技术管理科《质检月报》中评定,年中整编会评定1-9月(重点是主汛期)水文测验成果质量,年度整编会评定10-12月水文测验成果质量,并综合评定全年成果质量。当质量未达优等时,除按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外,给予站长(或代理站长)1000元的经济处罚。送长江委水文局复审后,若质量等级低于自评等级的,给予年度整编会审查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技术管理科科长及分管水文的副职分别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测站《高洪测验方案》模拟演习必须于4月30日前完成,演习内容根据测站情况确定侧重点,一般应包括人员组织、仪器设备实施准备、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设施设备(如测船等)安全措施、夜间测验技术与安全措施等。未按《高洪测验方案》进行演习或演习走过场或其它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能完成标准洪水(50年一遇)范围内的正常水文测报任务、发生漏测高水洪峰过程的,给予站长记过直至降两级、分管局领导记过直至降级、局长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遇超标准洪水(大于50年一遇)时,水文站应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观测高洪水位的变化过程,尽量施测高洪期的流量资料。若未尽力进行超标准洪水的水文测验、漏测高洪水位变化过程的,对站长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记过处分;对分管局领导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凡对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站(队)长降级直至开除、分管局领导降级直至撤职、局长记大过直至降职的处分。 第五章 水情报汛 第四十三条 长江委下游局水情报汛实行分级管理,其网络结构由一个中心六个站点组成。一个中心指长江委下游局水情分中心,即水情(网络)信息中心,六个站点指九江、湖口、彭泽、安庆、大通(二)、南京。除彭泽外,其它站点均为中央报汛站。 第四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统计各站点水情报汛的质量,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质量统计报表送局长室、总工室。未统计或不能及时提供质量报表,视情况给予信息中心负责人200元的经济处罚。信息中心的报汛质量以长江委水文局水文预报处统计为准。 第四十五条 信息中心接长江委水文局水文预报处水情报汛任务计划后,10天内完成长江委下游局报汛任务书的编制,并下达到各报汛单位,各单位应将报汛任务分解布置到位。4月30日前填写《长江委下游局报汛责任人登记表》备查,见附件3。准备工作不及时和不充分的,给予信息中心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报汛质量按“95%”(即到报率95%以上和正确率95%以上)标准控制。测站报汛时限为正点后10分钟内到达水情信息中心,水情信息中心报汛时限为正点后20分钟内到达水文局水文预报处[①]。迟报或错报一次,给予当事人300元的处罚,同一当事人若一个月出现3次或累计出现5次以上,除按单次累积处罚外,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站长或主任)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测站、信息中心报汛后40分钟内须有专人值班,以备错报、漏报查询。当查询无人应答,发现1次,给予当事人300元的经济处罚。同一当事人若连续出现3次或累计出现5次以上,加倍处罚,并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测站、水情信息中心当月20分钟内总到报率或正确率低于95%时,给予当事人1500元的处罚。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当事人3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主要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勘测局分管领导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06时报汛为重点考核对象,出现上述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现象时,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采用水位、雨量自动报汛的,试用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正式运行后严格控制在95%以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事劳动科应对水文站(队)的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能熟练操作仪器,并能处理一般故障。若水文站(队)的仪器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属于培训责任的,则给予负责培训的责任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及时维护、检修水文测验仪器,确保其正常运行。因维护不善造成测验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对专职人员和专职人员单位负责人给予500和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技术管理科应根据职责要求做好技术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凡未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视责任给予技术管理科科长及负责水文站的负责人1000元和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技术管理科(仪器设备)应按职责要求处理好测站不能解决的仪器设备的维修问题及同一站两种不同仪器间的自记记录与自动传输技术问题。因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不力造成仪器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负责人8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水情信息中心因报汛管理、指导工作等不力、报汛通讯不畅,严重影响报汛时效的的,视责任给予部门负责人10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未履行职责而严重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视责任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10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科研室(分析研究)未及时与相关部门配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技术分析成果的,给予该单位负责人800元、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上述处罚中,凡测报单位、职能部门、支持部门主要负责人受经济处罚时,长江委下游局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管理指导的总工程师(含副总)应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其责任追究涉及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罚款,统一送交局财务,必要时可从单位承包合同经费和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六十条 水质泥沙室、河道勘测队等工作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长江委下游局防汛领导小组工作责任登记表》、《长江委下游局汛前准备工作责任登记表》、《长江委下游局报汛责任人登记表》汇总保存在防汛测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管理科)。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配合《长江委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由长江委下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江委下游局防汛领导小组工作责任登记表》 (2)《长江委下游局汛前准备工作责任登记表》 (3)《长江委下游局报汛责任人登记表》 [①] 目前我局水情(网络)信息中心的转发处于试用期,报汛单位按要求报到水文局预报处,不能自报时应同时报下游局水情(网络)信息中心,待正式启运自报时将另行规定。